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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 2025—0005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0-24 发布日期: 2025-10-27
文号: 泸市府办规〔2025〕6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7 18:07:21 【字体:

泸市府办规〔20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


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受家长委托的学生在托管区域、时段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学生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以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办,受学生家长委托,在学校以外托管期间和托管区域内,为学生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和接送等课外托管服务的机构,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会展局负责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统筹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部署落实;跟踪需由市、区县联动处理的工作事项和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请示报告。各区县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由相应牵头部门协调推动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依法承担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和属地区县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引导学生监护人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健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保卫技能培训;依法核查和提供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三)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对为托管学生提供运输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和道路客运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校外托管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七)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二次供水、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督管理、违法建设执法工作。

 (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日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十二)其他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应监管工作。

 (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属地责任,督促本辖区职能部门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责任,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和经营者第一责任;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逐一登记造册。

 (十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依法处理;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合规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登记要求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经教育体育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二)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与开办规模和服务标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场所要求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设施应符合安全、环保、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三)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

(四)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五)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封闭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确保易于从内部开启;

(六)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

(七)根据需求分别设置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不得设置男女混住宿舍。 

第五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托管期间学生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确实无法设置厨房的,应委托已经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进行配送,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三)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参照《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看护,保障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期间的安全;

(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三)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回的安全;托管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由学生家长或其指定人员接走的,应当确保学生被安全接走;

(四)托管学生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坚决预防和避免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发现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侵害学生的家长;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体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发现托管学生生病、受伤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开展救助,并通知学生家长;

(七)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八)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鼓励校外托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签到、接送等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第六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没有精神病史。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二十五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十五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活动;

(二)采取强迫或诱导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服务;

(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放任、唆使或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其他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托管收费标准,并且在服务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达到本办法设置标准的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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