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2013-01757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0-07-24 | 发布日期: | 2000-07-24 |
| 文号: | 泸市府发〔2000〕1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川府发[1998]77)精神,结合泸州实际,现就2000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2000年7月1日起,泸州市城区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991年底前建成的房屋0.50元至1.50元;1992年1月1日至1999年底期间建成的房屋3.00元;2000年1月1日起建成的房屋4.00元(困难企业职工租住非成套住房,其租金经房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调低);住房面积超过省清房控制标准的执行市场租金1.00元至8.00元。具体租金标准见附表。
二、1998年底前批准的集资建房在2000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执行1999年房改售房成本价。2001年起建成交付使用的不再执行成本价优惠折扣售房。
三、凡违反房改政策,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收回违规住房,并按退房当年银行利息与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进行结算。原产权单位明知职工违规购房而不予清退,或弄虚作假不予清退职工多占住房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按本通知精神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后施行。
附:泸州市城区公有住房租金调节表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