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2013-0179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1-07-11 | 发布日期: | 2001-07-11 |
| 文号: | 泸市府发〔2001〕1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龙马潭区罗汉镇等乡镇“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称号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2年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活动以来,龙马潭区罗汉镇等八个乡镇认真贯 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两 个文明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均达到省政府制定的创建村民自 治示范乡镇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罗汉镇、石洞镇、胡市镇、特兴镇、安宁镇、双加镇 为“村民自治示范镇”,金龙乡、长安乡为“村民自治示范乡”。希望以上乡镇再接再厉, 继续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新贡献。
全市各乡镇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向示范乡镇学习,积极争创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加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表彰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 2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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