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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13-0179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1-07-11 发布日期: 2001-07-11
文号: 泸市府发〔2001〕121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龙马潭区罗汉镇等乡镇“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称号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1-07-11 00:00:00 【字体:


泸市府发〔20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2年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活动以来,龙马潭区罗汉镇等八个乡镇认真贯 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两 个文明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均达到省政府制定的创建村民自 治示范乡镇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罗汉镇、石洞镇、胡市镇、特兴镇、安宁镇、双加镇 为“村民自治示范镇”,金龙乡、长安乡为“村民自治示范乡”。希望以上乡镇再接再厉, 继续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新贡献。
  全市各乡镇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向示范乡镇学习,积极争创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加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表彰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 2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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