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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18-0012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8-10 发布日期: 2018-08-10
文号: 泸市府发〔2018〕47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10 10:31:00 【字体:

泸市府发[2018]47号


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对重大投资项目请示市政府; 

  (五)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六)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 

  (四)对下属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八条 企业对年度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管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母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二)国资监管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企业,企业按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专注于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两级以内(集团为第一层级),三级(含)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对于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对于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等);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决策文件; 

  (四)股权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六)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国资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项目投资收益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六)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七)投资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未获国资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经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批复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中止、终止的; 

  (三)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之内报上季度投资完成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资效果分析;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国资监管部门。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四条 以下投资项目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一)竞争性企业。 

  1.单项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2.单项主业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单项非主业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3.单项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 

  5.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以及实施1亿元(含)以上的国有股权投资项目。 

  (二)功能性和公益类企业。 

  1.单项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市内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以下投资项目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决定。 

  (一)竞争性企业。 

  1.单项投资额2亿元(含)至5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 

  2.单项主业投资额1亿元(含)至2亿元、单项非主业投资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股权投资项目; 

  3.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市外投资项目; 

  4.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投资项目; 

  5.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实施1亿元以下的国有股权投资项目。 

  (二)功能性和公益类企业。 

  1.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市内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以下投资项目企业在实施前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一)单项投资额超过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金额,但属于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指令性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且单项投资额未超过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除需报市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决定的事项,均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决定。 

  第七章 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相应的管理机构等,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文件的,国资监管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园区企业在园区范围内实施投资涉及的审批权限,仍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园区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2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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