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 2025—00074 | 公文种类: | 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 文号: | 川府土(泸)〔202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泸州市2025年第13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川府土(泸)〔2025〕4号 | ||||||
关于泸州市2025年第13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 ||||||
申请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5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 (泸市府〔2025〕33号) | |||||
用地面积(公顷) | 土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
合计 | 其中耕地 | |||||
集体 | 13.2912 | 3.9174 | 3.5030 | 16.7942 | ||
土地 | 纳溪区安富街道桂花村2、3、4、5组,石龙村4组,丙灵社区2、3组。 | |||||
批复意见 | 一、上列纳溪区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已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泸市府土(授)〔2025〕4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将前述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原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 |||||
主送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
抄送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