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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24—0000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18
文号: 泸市府办发〔2024〕2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 “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18 11:45:32 【字体:

泸市府办发〔20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泸州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

 

按照《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工作要求,为全面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市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市上统筹、属地负责、部门共推、应改尽改”的工作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深刻认识“瓶改管”“瓶改电”工作重要性,以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各区县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22日前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按时分类推进。即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各区县要发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力量,动员街道、社区、燃气企业、供电企业等基层参与,在前期统计符合改造条件的“三类场所”基础上,再次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及改造费用,形成《餐饮等非居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台账》(附件1)。4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改造。6月底前,基本完成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用户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三)加快实施改造。各级要素保障部门要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速度,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签订改造合同后,改造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各区县督促改造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规范费用收取。行业协会要发挥引领作用,调研出台“瓶改管”“瓶改电”收费统一标准,督促指导改造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降成本、提服务”理念推动改造工作有序实施。燃气企业、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鼓励用户委托改造企业集中采购符合规范的燃气具,落实好企业投资责任,禁止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费用。各区县要加强抽查检查,严控材料质量,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并做好价格公示,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四、优惠政策

按照“政府奖补一点、鼓励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对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瓶改管”“瓶改电”的用户,其燃气(或电力)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根据燃气(或电力)安装合同及开具的税票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先行定额奖补,区县人民政府书面报送《餐饮等非居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至市城管执法局,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申请省级财政补助。市、区县财政按省上政策同步落实本级配套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调度通报各区县进展情况。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迅速组织动员,政府领导靠前指挥、专班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各成员单位按《泸州市餐饮等非居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职责分工方案》(附件3)进行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形成合力,推动各行业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应改尽改。

(二)加强措施配套。经信、城管部门加强同上游气源供应企业沟通协调,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督办问责。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加强督办通报,每周收集汇总各区县工作进度,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专题报告。市级各督导组要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推进迅速、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以专班名义提醒函告区县人民政府。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严格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加强宣传引导统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区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结合属地情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附件:1.餐饮等非居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台账表

            2.餐饮等非居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3.泸州市餐饮等非居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泸市府办发〔202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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