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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24—00062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日期: 2024-09-14
文号: 泸市府布〔2024〕3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届中外地理标志博览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4 16:31:42 【字体:

泸市府布〔2024〕3号

为保障第三届中外地理标志博览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9月17日0时起至2024年9月17日24时止,除在泸州云龙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机场跑道左右15公里,前后20公里)严格落实净空保护措施外,将江阳公园空域划设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自2024年9月19日0时起至2024年9月22日24时止,除在泸州云龙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机场跑道左右15公里,前后20公里)严格落实净空保护措施外,将泸州国际会展中心和巨洋国际大饭店空域划设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二、在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的范围和时段内,交通运输、教体、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确需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经军队有关单位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妨碍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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