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2018-00096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24 | 发布日期: | 2018-06-24 |
| 文号: | 泸市府办发〔2018〕33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8]33号
高新区、自贸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4日
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大力简政放权、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下,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创新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体制机制,试点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服务优先原则。以服务发展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创新和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向市场和社会放权,为企业投资项目尽快落地提供制度保障。
(二)宽进严管原则。构建项目业主承诺申报,审批部门容缺受理的审批机制,同步抓好审批过程监管,强化受理、审核、决定、出证、跟踪催办全过程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和监管力度,营造宽松、便捷、健康的企业投资环境。
(三)诚实履诺原则。建立项目单位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监督机制,规范和引导项目单位承诺行为,切实将相关承诺履行到位,并对失信企业予以联合惩戒,为承诺审批制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四)权责一致原则。审批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形成信息共享畅通的沟通机制,并主动告知申请企业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承诺事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三、试点范围
先行在泸州国家高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试点,即在泸州国家高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范围内除房地产项目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
四、试点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时,可允许部分审批资料承诺容后办理。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试点承诺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试点承诺内容: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试点承诺内容: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须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按合同约定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试点承诺内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五)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试点承诺内容:1.中标通知书;2.选址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担保函。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试点承诺内容:1.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企业承诺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按照承诺制工作要求,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就所承诺内容向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承诺书一式两份(必要时要提交承诺书里面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审查决定。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承诺申请后,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承诺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提出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制作下发相应文书。
3.履诺践诺。企业在项目投产前,按照承诺事项的相关要求,对照承诺书具体内容,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二)企业承诺工作要求。
1.精简优化审批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进行精简优化,明确申请条件和各项申请资料,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料审查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主动告知项目业主相关政策和规定。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审批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相互沟通,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对违反承诺审批要求的项目单位按照工作流程中止或撤销相关审批决定;对采用虚假申报材料的项目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或提请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作出处罚。
3.加强信用和惩戒体系建设。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项目单位的信用管理与评价机制,将审批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纳入相关单位的信用档案。对违背承诺的投资项目作出限期整改、停工整顿、撤销批复文件等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就生产的企业,立即作出停产处理和相关处罚,并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对违背承诺的企业,依法通过“信用泸州”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4.提高服务效率。坚持“审批做减法,服务做加法”,建立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谁接收谁负责,审批部门积极向办事企业宣传承诺事项,营造企业投资良好环境。推行投资项目全过程审批事项在线办理,强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落实企业“在线告知”属地备案,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企业投资审批效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住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相关审批机构要对审批事项进行细致梳理,明确可承诺内容,创新工作方法,优化服务流程,完善相关制度,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泸州国家高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审批机构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充分授权,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三)加强宣传培训。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知识宣传、解释、培训工作,积极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引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报件工作;敦促项目单位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禁项目单位做出违反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
(四)总结试点经验。泸州国家高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机制,加强试点工作监测评估。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强化试点工作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3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项目单位承诺书
附件
项目单位承诺书
(审批部门名称):
我单位因(建设项目名称)项目,现向(审批部门名称)申请办理(审批类别名称),因 原因,审批所需材料中的(材料内容:1.XX;2.XX;3.XX。)暂不能提交,根据承诺审批制的要求),我单位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相应材料,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逾期未提交或未完全提交、或提交存在瑕疵的材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公章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授 权 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