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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18-0011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07-09
文号: 泸市府办发〔2018〕35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09 11:14:00 【字体:

泸市府办发[201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泸州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城区内实行活畜禽“集中交易、定点屠宰、统一检疫、胴体上市”,除个人自宰自食外,活畜禽交易和屠宰活动应当集中到经市政府规划、批准设置的定点交易屠宰场所进行,不得在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餐饮饭店等不符合动物经营及屠宰加工场所条件的公共场所从事活畜禽经营与屠宰活动。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活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畜禽和经过人工合法驯养繁殖的野生畜禽类。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脏器、头、蹄、皮、血液等。 

  本办法中城区是指《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确定的区域。 

  三、实施内容 

  (一)加强城区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规划设置。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原则上各设置1家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其余县原则上各按1至2家进行设置,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交易场所和屠宰场(厂)设置在同一地点,分区设置;屠宰场(厂)应对牛羊兔禽分区屠宰。每个场(厂)规划面积60亩至80亩,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依法给予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建设优惠政策扶持。三个区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2018年底前建成,2019年1月开始运行。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2019年底前建成,2020年1月开始运行。市级以上养殖龙头企业屠宰自养畜禽进行深加工的,不占规划指标。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按县(区)政府主导、业主投资、财政补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建设经营,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条件,其中畜禽屠宰场还应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二)全面规范城区内活畜禽交易屠宰活动。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建成运营3个月后,城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饭店、食堂等不符合动物经营及屠宰加工场所条件的公共场所不得从事活畜禽的交易和屠宰活动,畜禽产品实行冷鲜上市。关闭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点,实行“一补三转”,即对经依法批准从事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的经营点进行适当补贴,鼓励各类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经营点转移市场、转变经营方式、转行经营。合法经营的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点补贴费用由各县(区)自行制定标准并统筹解决。 

  (三)设置活畜禽便民收集点。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在实施活畜禽集中交易屠宰初期,应在城区适当设置具备屠宰企业标识的活畜禽便民收集点,收集市民送宰活畜禽后集中宰杀。县(区)农业部门应对便民收集点予以登记并对外公布。活畜禽便民收集点应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 

  (四)落实活畜禽交易屠宰检疫检验监管工作。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有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派驻官方兽医对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宰杀的活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实现检疫率100%;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对检疫不合格的,监督业主做好无害化处理。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对畜禽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加施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场(厂)上市。 

  (五)严格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城区市场的畜禽产品应是经定点交易屠宰场(厂)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及烧卤腊味加工厂等市场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查验入市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凭证、标识后方可销售、使用,同时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产品。 

  (六)推进畜禽产品经营方式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的辐射功能,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柜、大中型超市和品牌专卖连锁门店等销售网络,向市民提供放心、优质、安全的畜禽产品。鼓励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实行冷链配送,促进活畜禽以及禽畜产品流通方式转变。鼓励原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经营户转变经营方式和范围,转产转业到畜禽产品冷链批发、冷藏、配送等行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涉及市民消费习惯和方式的改变,涉及原有经营业主以及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市场投资业主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交易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城区畜禽定点交易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负责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负责辖区内的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推动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活畜禽交易屠宰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与维稳主体责任,加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宣传部门要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集中交易屠宰的意义和相关科普知识,积极引导市民改变消费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集中交易屠宰工作的良好氛围。 

  维稳办负责收集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引起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情况,统筹、督导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化解稳控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涉稳案事件。 

  目督办负责整顿规范活畜禽交易屠宰工作落实情况的全面督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所建设项目的立项。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处理非法交易屠宰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干扰、破坏、阻碍依法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整顿规范活畜禽交易屠宰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现有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经营户“一补三转”的补助费用和整顿规范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土地的用地保障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项目的选址,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和方案指导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实施定点交易屠宰区域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公共场地从事活畜禽交易、屠宰,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的屠宰管理以及派驻官方兽医开展动物防疫、产品检疫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引导、鼓励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促进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活畜禽交易屠宰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及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预防控制,指导活畜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休市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后续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使用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经营使用病害畜禽、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场内畜禽产品销售区交易行为。 

  (三)开展专项整治。为顺利推动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管理工作,由畜禽交易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从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各县(区)对应成立联合执法组,对活畜禽交易屠宰秩序开展专项整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活畜禽集中交易屠宰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多种途径,深入广泛宣传活畜禽集中交易屠宰的重大意义,提升全民人畜共患病的防控意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传统“鲜活畜禽”的消费方式向“白条畜禽产品”“冷鲜畜禽产品”绿色消费观念转变。加大查处违法交易屠宰活畜禽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曝光打击私屠滥宰等典型违法案件。 

  (五)建立长效机制。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养殖、屠宰、经营、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覆盖面广、难度大,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相关环节监管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在养殖环节要推进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屠宰环节要完善台账制度,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 

  本试行办法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泸州市畜禽交易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熊启权 副市长 

  副组长:佘克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茂杰 市农业局局长 

  曾 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沈怀荣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贾如彬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一平 市目督办专职副主任 

  刘川玲 市以工代赈办主任 

  卢天润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 瑀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农发办主任 

  胡汉兵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叶祥九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邓白云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傅浩然 市农业局副局长 

  曾 萍 市商务局副局长 

  罗 荣 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书记 

  甘 强 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贾 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梅永红 市工商局副局长 

  罗 列 市委政法委协调督办科科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余茂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傅浩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贾牧、市工商局梅永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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