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2018-0013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文号: | 泸市府办发〔2018〕48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泸州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泸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泸州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泸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船舶违法排放,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保护泸州市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第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泸州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接收、转运、处置活动。
第三条泸州海事局负责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接收作业现场的防污染监督检查。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工作。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资质的审批,并对其资质的有效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泸州市农业局负责泸州水域内渔业船舶的防污染检查;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渔业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渔业船舶联单的核查。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1人,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资历;
(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吨级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由泸州海事局统一格式,船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格式。
第六条相关单位联合对污染物从船舶产生到处置单位处置完毕,全过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要求实施无缝监管。
第七条船舶进入泸州水域后,需接受海事或渔业部门的防污染监督检查。检查船舶证书和文书完整有效性、防污染文书记载规范性、防污染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主管船员设备操作熟练性等,必要时核查污染物留存量与记载量的一致性。监管部门发现有偷排污染物嫌疑,及时调查取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转移联单等记录台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第九条建立联单会议制度。每年底,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监管部门共同召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经营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8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泸州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泸州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泸州海事局负责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防污染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作业时造成二次污染。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的港口企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职责对相关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泸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除长江干线以外通航水域内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泸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渔业船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相关工作。
泸州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并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港口码头与市政卫生公共设施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资质审批后,应及时将接收单位资质信息通报海事、渔政、环保和城管等部门。
第五条产生的船舶污染物涉及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货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货物的种类、产生量、留向、贮存、处置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及备案等有关情况报泸州海事、航务、渔政、城管等部门。申报事项或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8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