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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16-00070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05-19
文号: 泸市府发〔2016〕20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5-19 10:15:00 【字体:

泸市府发[201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府发〔2016〕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从2016年起,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统一的基准定额和分担政策执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的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和省级奖补政策。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8:2比例分担。

  二、深化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

  继续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三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其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的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学生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以及经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学杂费收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一)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省级课程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课程教科书资金非扩权县由市财政承担,市级课程教科书资金扩权县由县财政承担。

  (二)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对扩权县分担55%,剩余部分由扩权县财政承担;对其余市、区县省财政分担45%,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由中央和我省按照5∶5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的资金,省级财政对扩权县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余下50% 部分由扩权县自行承担;其余市、区县由市、区县级财政统筹落实。市级财政负担市管学校配套资金,区级财政负担区管学校配套资金。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日常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中央下拨资金数量,省财政按相同数额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资金,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非扩权县按照中央、省、市财政5:4:1比例分担。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区建立,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1号)精神,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方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本贯彻实施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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