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2016-0012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日期: | 2016-10-09 |
| 文号: | 泸市府发〔2016〕52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电梯维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电梯维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泸州市电梯维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保监督管理,提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梯维保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遏制恶性市场竞争,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我市区域内的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六条 在我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公司或分公司),必须在我市范围内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应急救援电话。有与维保电梯数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技术负责人和维保人员(维保人员与维保电梯数量比例不得低于1:30)。每个维保工作站维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市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按照记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章 告知确认
第八条 凡在我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在我市市级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履行登记告知手续,经审查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后方可从事维保工作。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告知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电梯制造厂家授权证明或委托合同;
(四)公司聘用人员聘用合同;
(五)聘用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明和相应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证书;
(六)维保电梯品牌,数量台账,维保合同;
(七)必备的工具和仪器(参照川质监办函〔2013〕403号文件要求);
(八)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条 维保单位应填写告知登记表。对登记信息变动的,要更新登记。
第十一条 维保单位必须在登记告知提供的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电梯维保、维修、改造活动。从事相关维保、维修、改造作业人员必须是登记告知的本单位聘用持证人员。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以及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二)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并接受监督。维保记录必须由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建立每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电梯故障情况、整改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
(四)维保中发现电梯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或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电梯使用。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五)维保单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明确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维保合同签订后7日以内,维保单位应当到市级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办理电梯维保告知手续,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对电梯维保活动的监督。
(六)电梯维保单位应对本单位维保人员开展责任和安全教育,组织技能培训,建立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第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不得签订虚假维保合同。不得以低廉价格承揽维保业务,擅自减少维保内容、降低维保质量。不得转包或分包维保业务。
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不得将维保资质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从事维保业务,不得将本单位维保人员出借给其它单位从事维保工作,不得临时借用其它单位维保人员为本单位开展维保业务。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维保单位是所维保电梯的应急救援主体。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故障或困人报告后,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和排除故障。市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自觉接受泸州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参与电梯应急救援互助联盟,必要时接受委派参与非本单位维保电梯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市级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考核制度,开展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和评价等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证后监管和日常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出,并限期改正。对限期不改,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维保质量信誉体系黑名单制度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舆论监督、向发证部门建议撤销资质等措施,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