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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16-00159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23 发布日期: 2016-12-23
文号: 泸市府办发〔2016〕66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23 11:26:00 【字体:

泸市府办发[201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治理措施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各类企业必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全面推进劳务人员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劳务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一卡通”支付工作制度。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一经查实违反的,需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承担相关责任。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发生的拖欠问题,建设单位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或相应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都必须设劳资专管员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卡银行账号、工资、联系电话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建立完善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册和月工资花名册,并且“三册”情况要相符。大力推行“两卡”制度,即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为每个农民工办理个人信息身份卡和工资银行卡,在工程施工区域入口处安装考勤设备,实行刷卡进出场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

  3.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做好银行代发工资工作。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人民银行泸州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4.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综合运用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排查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工资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

  5.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以现金缴存为主的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未按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相关建设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的企业,应严格履行担保承诺,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在担保范围内提供资金保证。(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6.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比例(25%-30%)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人民银行泸州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

  7.落实清偿欠薪责任。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因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欠薪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三)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8.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划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泸州支行,时限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9.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应严格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不良记录未满两年的企业投标。(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10.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化解处理力度,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按规定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源头性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工会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时限要求:长期)

  11.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单位:市中级法院、司法部门、工会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12.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市级和各区县普遍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和区、县必须准备充足应急周转金。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协同单位: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时限要求:长期)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13.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取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全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应采用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或保函方式,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时限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4.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5.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16.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17.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包案制度,主要负责协调分管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时限要求:长期)

  18.落实部门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经查实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定移交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依法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19.健全问责制度。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的地区、行业及重大违法行为要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20.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设,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时限要求:长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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