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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12-19 23:55:3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我市城镇和乡村地区,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等问题。有的城乡结合部人居环境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足,有的产业用地容积率较低,投入和产出水平不高。

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泸州等43个城市开展为期4年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聚焦盘活存量土地,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泸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试点期限从2023年9月至2027年9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和对象、主要探索内容、实施步骤、实施保障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向“存量”要空间、向“低效”要效益,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二是坚持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原则,统筹把握好守正和创新、局部和整体、市场和政府关系,强化系统观念,坚持多目标协同,多维度、多角度开展实践探索。三是以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升整合空间功能,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求,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探索处置批而未供和超期未开发土地政策路径,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深挖存量低效用地潜力,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政策机制为工作目标。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在泸州市全域开展试点,实施对象为存在布局散乱、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等情形的商住用地、产业用地、零星用地、乡村用地等类型。

(三)主要探索内容。一是强化规划管控引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调查摸排情况,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针对存在问题探索规划、土地、财政、税务、金融等方面的对策。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低效集体用地布局,为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提供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二是完善土地收储机制。探索政府储备、企业“做地”等多种模式推动再开发改造;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土地征收的具体办法。三是探索资源供应方式。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打包供应方式;鼓励公共设施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探索自然资源立体确权以及有偿使用方式。四是优化政策促进改造。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收益分享机制,探索各类零星低效用地之间置换路径和各类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机制。五是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按要求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问题,分类明确处置政策妥善处理。六是优化审批登记流程。探索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审批流程和确权登记规则。

(四)实施步骤。试点期限从2023年9月至2027年9月,共5个阶段:一是启动实施阶段,任务是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试点工作;二是全面推进阶段,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优化编制实施层面的详细规划,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再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三是中期评估阶段,对试点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试点实施取得的进展成效,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完善试点政策;四是深化实施阶段,根据中期评估情况,调整完善试点实施方案,修订完善试点形成的制度、政策;五是总结推广阶段,持续深化试点,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归纳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政策建议,形成试点总结评估报告。

(五)实施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园区)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举措。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各区县(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多方发力,出台激励措施,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控制风险。三是强化实绩考核。制定推进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实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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