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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3年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07 23:55: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17号)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要求,市政府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定《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3年度)》。

二、主要内容

《目录》以表格形式列明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8家起草单位拟承办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泸州市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措施》《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泸州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42项关系到我市全局发展方向、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或者措施,其中规划类18项,政策措施类20项,项目类2项,其他类2项。

三、工作要求

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承办单位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编制本区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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