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因2018年8月市政府印发的《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泸市府发〔2018〕51号)有效期5年届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重新修订《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共五章27条,包含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办理流程、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
(一)举报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二)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条款与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符合的,从其规定。
(三)举报受理流程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交由下一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时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执行。核查结束后,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及时反馈举报人。
(四)核查属实举报的兑奖流程
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延长不超过30日的领取时限。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五)举报工作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有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等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针对举报事项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办理时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审批和发放进行监督。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四、解读机关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830-36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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