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原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需按期修订。上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的要求,需要修订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省自然资源厅对修订标准提出具体要求。为规范和完善征地补偿工作,依法保障和维护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结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技术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2〕171号)相关部署要求,科学、合理的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我市本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修订,主要内容为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零星、成片林木补偿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4大类。在此基础上维持原有搬迁费、过渡费和农房商用补助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房屋重置标准涉及钢混、砖混等,根据类别共划分为5类。除简易结构的房屋以外,其他房屋均考虑房屋层高、建设标准、成色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并明确在规定补偿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类别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进行补偿。
(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补偿项目涉及围墙、院坝、堡坎等27个项目,并明确未包含在补偿标准中的其它补偿类别,可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类别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进行补偿。
(三)零星、成片林木补偿标准。结合我市树种特色实际和征地现场需要,对林木补偿按水果、干果等划分为6类,零星林木依据种植量折算面积进行补偿。
(四)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泸州市2020年青苗补偿标准中分为4个等别(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1个标准,泸县1个标准,合江县1个标准,叙永县和古县为1个标准),结合泸州市2023年的区片综合地价各县区的等别标准,本次我市青苗补偿标准也为4个等别。原征地政策青苗费按年产值计算,本轮标准直接明确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
三、与上一轮政策的变化
(一)综合平衡普遍上调。
1.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提高幅度在0~10%之间,平均涨幅为4.4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提高幅度在0~25%之间,平均涨幅为6.88%。零星及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提高幅度在0~13.33%之间,平均涨幅为3%。
2.房屋室内设施及室内、外墙装饰装修上调12.50%~16.67%,平均涨幅为14.59%,明确了装饰装修补偿包含内外墙面。
3.交地奖励上调10%。明确在规定时间交付土地的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提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地积极性。
(二)新增部分项目。
1.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中新增两项。结合近年农村新增生活设施,将太阳能热水器、摄像头纳入附属设施补偿内。
2.在原有拆迁奖励的基础上,新增提前拆迁奖励。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搬迁交房的给子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拆迁奖励。细化了拆迁奖励和提前拆迁奖励的兑现情形,提升被拆迁群众的拆迁积极性。
四、调整原则
(一)稳步上调。各补偿类别单项均未出现下调,房屋重置价标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和青苗费补偿标准、装饰装修及奖励费用整体上浮的平均值为8.25%,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做到了稳中有升,保障了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平稳衔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泸州市各区县的房屋重置价标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零星、成片林木补偿标准均为统一标准。基于协调平衡、充分衔接的工作原则,本次泸州市各区县的补偿项目继续维持全市统一标准,做到市域范围内各区县的平衡,以及与2020年补偿标准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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