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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23:50: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二、主要内容

(一)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4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火令发布。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区县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四)严格火源管控。

1.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电网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2.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经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要求和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报批,并在实施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按规定在重点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五)开展隐患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的周边要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林下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精准防控。各区县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八)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落实防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

(十)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实行闭环管理,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三、适用范围

泸州市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

四、执行标准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关

泸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吴齐天  联系电话:0830-399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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