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推动全市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与利用,规范和监督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历史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留住乡愁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维护修缮,《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激励和引导保护责任人主动维护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截至目前,全市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约250处,其中:文物建筑有130处,历史建筑120处。大多历史风貌建筑以砖结构、木结构和砖木结构为主,特别是清晚期、民国和建国初期建筑,规模较大、工艺精湛,具有较好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历史风貌建筑维护修缮成本高,保护责任人维护修缮历史风貌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通过对历史风貌建筑维护修缮适当补助,引导保护责任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日常维护,激励保护责任人主动修缮,避免历史风貌建筑因年久失修倒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本办法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第二条)。
(二)职责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辖区范围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修缮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修缮计划编制和指导等工作,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第六条)。
(三)维护修缮分类。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第七条)。
(四)申请补助材料。为简化办理流程,结合管理需要,明确了申请人需提交的4项材料(第十条)。
(五)修缮补助资金标准。1.轻微修缮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2.非轻微修缮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历史风貌建筑申请非轻微修缮补助,如已领取轻微修缮补助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助金额。3.同一历史风貌建筑申请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10年内不得超过1次,轻微修缮每年可申请补助资金1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第十一条)。
(六)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流程办理。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照审核、公示、拨付流程办理(第十二条)。
(七)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情形。明确不予补助资金4种情形(第十三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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