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泸州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泸州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1.政策依据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工商总局、食药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应急发〔2017〕10号)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印发《四川省人感染H7N9流感疫情防控指导原则》,2018年《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农医发〔2018〕10号)中均提出要推进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生产消费模式。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2.制定必要性
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是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人畜共患病和加强畜禽产品质量监管的卓有成效方法,是解决城区卫生脏乱差的有效途径,更是泸州文明城市创建长效机制的需要和环境保护高压态势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城区内活畜禽交易和屠宰活动必须集中到经市政府规划、批准设置的定点交易屠宰场所进行,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原则上各设置1家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其余县原则上各按1至2家进行设置。三区和叙永县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2018年底前建成,其余县2018年底前建成,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建成运营3个月后,关闭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现有的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点,城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饭店、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全面禁止活畜禽的交易和屠宰活动,畜禽产品实行冷鲜上市。经依法批准从事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的经营点退出城区后,由区县政府进行适当补贴,鼓励各类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经营点转移市场、转变经营方式、转行经营。
三、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的活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畜禽和经过人工合法驯养繁殖的野生畜禽类;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脏器、头、蹄、皮、血液等。
办法中城区是指《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确定的区域。
仅在城区实施活畜禽集中交易宰杀是考虑到城区人口密集、散乱宰杀影响面较大,予以先行规范,乡镇由于点宽面广、自宰自食等现实原因暂不实施。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泸州市农业局,解读人:田磊,联系方式:37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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