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市政府于2014年12月出台了《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近几年,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文件,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精简监管事项,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真正发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结合省国资委2017年11月出台的《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章节结构
新办法由三十七条组成,包括总则、投资监管职责、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审批权限、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九章。
(二)审批权限情况
1.新办法按企业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对企业按照竞争性、功能性和公益类分别设置了审批权限,其中竞争性按主业和非主业进行了规范管理。例如:竞争性企业主业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非主业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股权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2.新办法对竞争性企业需要审批的权限进行了放宽。例如:原市内1亿元以上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需报市政府审批,现调整为5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市政府审批。市外投资调整为1亿元以上需报市政府审批。
(三)相关文件整合情况
新办法将原办法及近两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2017年8月和2018年1月,市政府办公室分别以《关于园区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功能性和公益类企业投融资事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8〕8号),对园区企业在园区范围内实施的投资,以及功能性和公益类企业的投资涉及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放权。此次修订后的办法维持上述两个通知中的企业投资审批权限不变,并将这两个文件中涉及投资审批的主要内容整合到了新办法中。
三、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国资委,联系人:杨曦,联系方式:319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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