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链接:http://www.luzhou.gov.cn/zw/zcfg/szfwj/lsff/content_514969
《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市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于2018年 10 月 4 日起施行。《办法》集中体现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在《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泸市府发〔2012〕25号)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完善,更进一步地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是进一步界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明确两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二是进一步规范奖励金计算标准。经调查属实,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重伤和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三是进一步提高奖励金上下限。奖励金额上下限在《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最低奖励金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3000元,最高奖励金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举报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案件调查处理时,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另一方面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隐私。
五是进一步规范奖励资金审批权限。根据新的财务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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