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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6-11-24 16:20: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目的

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二、制定依据

该意见属于泸州市投资管理的创新制度,经审查未与上位法、上位规定相抵触。

三、主要内容

该意见主要从工程变更管理范围、各部门的职责、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审批时间、工程变更评审原则、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责任追究等8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有效期5年。

一是明确工程变更管理范围。管理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是明确工程变更管理各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概算审批部门对超出概算范围的建设项目调整概算,审计部门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三是规定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对于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会商同意实施。

对于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按照变更金额大小分为三种处理程序:

1.单项金额增减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单位初步会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再次会商同意后实施。

2.单项金额增减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单位初步会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再次会商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单项金额增减2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变更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以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变更增加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变更增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是明确工程变更审批时间。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五是工程变更评审原则。变更工程的预算编制和评审均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确定。

六是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但投标人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则不按照其报价计算变更工程的价格,规定了另行核定价格的具体办法,保护招标人利益。

七是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明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可以采取暂停资金拨付,不予验收等措施进行处理。

八是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对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中标价3%以上的,扣除合同服务费10%以上(具体金额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涉及范围

该意见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是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国有企业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由政府投资回购的PPP方式建设项目。

五、执行标准

该意见中部分涉及市场主体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按照《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意见》执行才能采用,否则不得采用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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