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尽快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形象,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我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府发﹝2016﹞4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3〕36号)。
二、主要内容
(一)凡我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政府不再修建安置房,积极推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购买商品房的,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25号)文件规定,享受购房补助。
(二)凡我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实行“两段式征收”,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户数达到被征收人总户数的90%以上,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依法实施征收。
三、涉及范围
本《通知》是根据近年我市三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践,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3〕36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货币化安置政策,同时也有利于我市三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执行标准
已下发的我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童亚波 联系电话:1898276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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