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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泸州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09-06 17: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二、主要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

附2: 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打分标准

2017 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 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 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计 2.5 分,否则计 0 分;设区的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 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发布,计 2.5 分,否则计 0 分。

2018 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计 2.5 分,否则计 0 分;

(三)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第八点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

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适用范围

泸州市全域范围内的码头企业、船舶业主以及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处理企业。

四、执行标准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泸州市航务管理局

解读人:胡新宇

联系方式:177157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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