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云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航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等。
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七)燃放烟花、焰火; (八)施放自由气球或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等飞行活动; (九)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 第九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的障碍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障碍物所有者限期予以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民用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确实不能清除的,障碍物所有者必须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三、适用范围
根据民航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围。鉴于云龙机场系军民合用机场,按照从严的要求,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沿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矩形空间区域。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上,《办法》主要依据《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划与保护要求》,在第六条对《四川省民用机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作出了量化规定。
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四、执行标准
参见法律条文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泸州市民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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