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政策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工业项目建设存在评价事项繁杂、审批周期冗长,以及地方政府“重引入、轻监管”导致用地粗放、产出效益低下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在创新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和监管方式上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2017年8月,浙江省德清市推出了全国首宗“标准地”。2018年7月,浙江省在总结德清等地区“标准地”试点经验基础上,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推广“标准地”制度。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国办函〔2018〕46号),肯定浙江“标准地”典型做法,并要求各地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2021年,我省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市(州)政府要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措施。为此,结合前期工作经验,我市制定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二、关于起草思路
《通知》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对开展“标准地”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区域评价,将以前由企业取得土地后,自行分散开展单个项目的评价事项,转变为政府事前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价,变企业办为政府办、变企业出钱为政府买单,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通过制定指标体系,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亩均税收”作为主干指标,解决工业项目评价体系中有“体量”没“质量”的问题,着力提升土地产出效益。推行“标准地+承诺制”,企业取得土地后,审批部门根据公示后的企业书面承诺即可做出审批决定,压缩审批周期,真正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通过强化事后监管,落实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工业项目长期以来“重前端引入、轻后端监管”的问题,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程序、保障措施四部分内容。其中指导思想明确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大力推进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工作目标明确到2023年,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实施程序明确了“标准地”供应的程序,包括开展区域评估、制定指标体系、按“标准地”供应土地、优化审批服务、按标准组织核验、严格履约监管。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改革协同、强化督查督办等内容。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大力推进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用地保障机制。
(二)工作目标。明确到 2023年,全市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三)实施程序。明确了标准地供应的程序,一是开展区域评估,各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洪水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等区域评估,明确各项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时效等,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制定指标体系。各园区管委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特点、产业类型等因素,制定公布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产出强度的“标准地”主干控制指标体系,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选择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科技创新及就业要求等地方特色指标。三是按“标准地”供应土地。各园区管委会将工业用地“标准地”主干指标和特色指标、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相关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四是优化审批服务。各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探索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试行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分离制度,项目取得土地后在符合办证要件的情况下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实现“拿地即开工”。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五是按标准组织核验。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代管的园区组织辖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经济合作、文化、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原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在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及建成达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亩均税收、能耗等指标等开展达产复核。六是严格履约监管。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代管的园区对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二是强化改革协同。将“标准地”改革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推动工业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三是强化督查督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推进相关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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