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泸州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奖励对象与条件、提名与受理、评审与授予、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五十六条。
(一)总则
1.奖项设置。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分为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2个类别,每两年评选一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空缺。
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原则上每届奖励总数不超过30项。
2.组织机构。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设立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设立市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进行监督,并对异议进行处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奖励对象与条件
1.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①在泸州市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
②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③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候选者需在泸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提名年度在泸州工作,且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2.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②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③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④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⑤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⑥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⑦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⑧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提名与受理
1.提名者。市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提名单位为: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酒业园区管委会、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长开区管委会;市级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驻泸部队;中央、省驻泸单位;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资格条件的组织机构。
2.不能被提名的候选者和成果。曾经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候选者。曾经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的科技创新成果,不得再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曾经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的核心技术,不得再作为核心技术支撑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科技创新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市科技创新奖的候选者。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者、科技创新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名、申报,提名、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评审与授予
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初评环节产生拟奖候选者,综合评审从拟奖候选者中产生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奖励委员会审核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
(五)监督与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技创新奖提名和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发现市科技创新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或者奖励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六)法律责任
1.提名对象。提名对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的,取消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市科技创新奖的资格。
2.提名单位。提名单位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1至3年的提名资格。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3.评审专家。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4.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为参评市科技创新奖的科技创新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停止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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