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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12-25 09:23:3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二、主要内容

(一)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必要时,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区县、区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三、适用范围

泸州市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

四、执行标准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关

泸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吴齐天  联系电话:0830-399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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