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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7 18:50: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改善和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泸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于2014年首次划定,2020年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自2020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将届满失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和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必要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明确了泸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即江阳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华阳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全域,况场街道康城社区、春华社区,黄舣镇黄舣社区、黄桥社区;龙马潭区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全域;纳溪区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安富街道全域。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还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相关要求和事项、组织实施。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尺度适中”的原则,明确了我市高污染燃料种类。一是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是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四是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相关要求和事项

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相关管理要求和事项。一是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二是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三是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四是因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等原因,确需在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可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组织实施

明确了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了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泸市府布〔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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