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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商务会展局 发布时间:2026-06-09 10:40:5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着力保障民生,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期限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农贸市场规划、农贸市场建设、农贸市场验收、农贸市场移交、其他共六章24条,以下为政策核心内容解读。

(一)农贸市场规划。

市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农贸市场建设。

1.建设方案。市场建设者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编制农贸市场建设方案(主要包含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

2.活禽宰杀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宰杀点。

3.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适当区域,按照市场经营面积一定比例设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费,并加强管理。

4.老旧农贸市场改造。应当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等逐步升级改造。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逐步调整。

5.消防设施建设。市场升级改造须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市场开办者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对出现故障或损坏的消防设施要及时修缮,确保完好有效;要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三)农贸市场验收。

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新建、升级改造农贸市场验收。

(四)农贸市场移交。

代建农贸市场应当在建设工程综合验收通过后90日内完成房屋产权、配套车位等权属移交。

(五)其他。

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不得“以租代售”变相转让。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各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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