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改善和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泸州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于2019年首次划定,2022年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即将届满失效。同时,四川省内已有11个重点城市将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和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必要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明确了泸州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即厦蓉高速公路(仰天窝枢纽至白鹤林枢纽)、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白鹤林枢纽至分水岭枢纽)、蓉遵高速公路(分水岭枢纽至仰天窝枢纽)围合的区域。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还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求、不受要求限制的规定。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求
明确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不受要求限制的规定
明确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泸市府规〔2022〕6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