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申请方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获取《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学府路1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830-3103125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联系电话:0830-3115719,邮编:646000。

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请在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在线申请

联系电话:0830-3115719

(三)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书记市长信箱、12345政民互动以及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在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在线申请的,可直接在网上填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需“上传附件”处上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照片。

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提出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内容或申请撤销已经提出申请的,需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当面、信函等方式提出。

(四)办理流程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救济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举报

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0-2667315

联系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  邮编:646000

(二)行政复议

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830-3190265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1号 邮编:646000

(三)行政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30-3190567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号  邮编:646000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